来源:北京大学国际医院
2023-02-22 21:12:35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于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通知印发,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京卫医字〔2011〕225号)同时废止,原《规范》共计五章二十七条,修订后的《规范》共计五章三十一条。
(资料图)
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卫健委对2011年印发实施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核心内容
01
非急诊全面预约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非急诊全面预约,除老年人挂号绿色通道外,取消现场挂号,实行网络、电话等方式的预约挂号。
02
老年人挂号绿通
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
设置挂号、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殊就医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03
患者通过基层预约转诊方式进行预约转诊的,可以享受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04
实名就医,建立退号后补机制
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患者的姓名;患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患者的联系方式。非患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患者因故不能在出诊单元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并及时办理退号手续。对于在出诊单元结束前已取消预约且实际并未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退号
患者在出诊单元结束前未就诊且未取消预约的,计为爽约。医疗机构应加强爽约和退号的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05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加号管理流程及标准,严控加号数量,建立加号可追溯机制,提升预约挂号系统安全防御能力。
06
合理安排复诊
接诊医师对需要复诊的,可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可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
07
鼓励晚间、周末开设专家、特需门诊
供稿 | 审计法务部 娄丹
编辑 | 公共关系部 王闰月 白云龙
责编 | 公共关系部 王闰月
关键词: 医疗机构